会场。
《人民日报》刊登的决定。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和政治形势,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一致认为: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分为10个部分:一、改革是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三、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四、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五、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七、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八、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九、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十、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全会还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 会议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
全会决定于1985年9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会议议题有两个:讨论和通过关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建议;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等组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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