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由于这次审判在东京进行,所以又称“东京审判”。
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召开会议,规定盟国驻日本最高统帅应执行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诸条款(包括惩办日本战犯)得以实现。随后,经过中、美、英、法、苏、荷、加、澳、新9国数次外交谈判达成协议,决定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9国代表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在印度和菲律宾也加入后,国际军事法庭便由这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内容基本上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相同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这一宪章,由上述11国各派法官1人,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各派检察官1人,组成检察官委员会。澳大利亚代表韦勃爵士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美国律师季南担任首席检察官。同年4月25日法庭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规则》。根据《法庭宪章》规定,所有被告均可以自由选择辩护律师。事实上,各被告都由美国陆军部配置美国籍义务律师各1人。此外,各被告也自聘日本律师帮忙抗辩。在人证物证俱全之后,1946年4月29日,检察官委员会正式向法庭提出对28名战犯的公诉。起诉书共提出55条罪状,控告其犯有破坏和平罪、杀人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罪行。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3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宏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岳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被判处绞刑;荒木真夫、小矶国昭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年。然而由于美国的包庇,一些在侵华战争中犯有血腥罪行的日本重要战犯,仍得以逍遥法外,日本政府和垄断资本的责任被减轻,天皇的责任则根本未被追究。尽管如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还是在客观上给予日本帝国主义以一定程度的打击,同制裁德国纳粹分子的纽伦堡审判一样,它是对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罪行的正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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