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军对于英模和功臣的表彰奖励
根据志愿军“立功条例”,立功和英雄、模范称号的表彰、奖励,均是以政治荣誉为主,物质奖励为附,其规格为:
三等功:为会议嘉奖,并登报表扬,颁发奖证,给军属寄发喜报;
二等功与一等功:为会议嘉奖,在军旗下照相,并登报表扬;
特等功为通令嘉奖,在军旗前照相,寄发喜报并编撰传记,广播全国。
凡荣立个人特等、一等、二等功者,另按奖励条例的规定分别授予各级奖章。
凡当选各级英雄、模范的个人,除按功给奖外,另按“授予荣誉称号及颁发英雄、模范纪念章的规定”,“赠与光荣称号”并分别授予英雄、模范纪念章。
志愿军立功喜报
由于种种原因,志愿军统一的奖章和纪念章并未下发,而只是停留在条例中,在实际中只是在立功证中记载各级功和英雄模范的等级、次数。
此外,国家原计划对志愿军功臣进行一次总结性表彰。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但因故未能实行。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伟大功勋和荣誉永远铭刻在中国人民的心中!
1953年国庆节在天安门的志愿军归国观礼代表团,志愿军代表们佩戴的军功章主要是朝鲜政府为志愿军颁发的勋章奖章。
(作者徐平,系“井延坡”工作室特约评论员,军史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