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军衔制的补充完善
1988年我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根据实践陆续对军衔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1994年对军官军衔条例作了部分修改:一是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因为新军衔制从1988年首批授衔以来,一级上将军衔设而不授,一直空缺。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情况,军衔等级不宜太高,因此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以上将为最高军衔等级。二是提高了师职以上的编制军衔,将原来的一职三衔全改为一职两衔,取消了最低一级军衔。1999年,根据我国兵役制度的变化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我军修改了士兵军衔条例,以适应我军义务兵服役期缩短,士官数量增加的形势。
修改后的士兵军衔: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某部官兵授衔后举行宣誓仪式。
2009年,再次修改了士兵军衔等级:志愿兵役制士兵: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从1988年以来,我军新的军衔制度已实行30余年。随着人们对军衔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条件的进一步成熟,必将强化军衔的基本功能,把军人待遇和劳绩有机统一起来,充分调动军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为军队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系军史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