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时期(1965~1980年)
上世纪60年代初,中国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中苏关系破裂、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等重大经济、政治事件。党中央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发扬光荣传统,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官兵关系,缩小等级差别,防止修正主义。1964年,为了保持我军艰苦朴素的光荣传统,增强军队和地方的团结,军委考虑减低军队干部的薪金,同地方干部适当拉平,并拟定了减薪方案,由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贺龙元帅和总参谋长罗瑞卿大将到北戴河向毛主席汇报。1965年2月,中央军委正式作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将军官现行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当时称为“减薪定级”。军队干部减薪定级后的级别,设23级,但1、2、3级的工资额相同,实际上可以视为同一级。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原本是两个不同的等级系列,因牵涉到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套改行政级别等问题,早在1953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军队团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首次做了规定。1957年7月,国务院重新公布《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对军队正师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级别比照,规定如下(其中团以下级别的比照与1953年的规定相同):
正师级,比照11级;
副师级,比照12级;
准师级,比照13级;
正团级,比照14级;
副团级,比照15级;
准团级,比照16级;
正营级,比照17级;
副营级,比照18级;
正连级,比照19级;
副连级,比照20级;
正排级,比照21级;
副排级,比照22级;
正班级,比照23级。
军级以上干部如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
这次改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主要以原军队级别为依据,并参考干部的任职。1965年2月,中央军委对军队各级基准职务改定地方行政级别的定级幅度做了规定: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3~6级;
副总参谋长,总政副主任,总后部长、政委,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军事科学院、高等军事学院院长、政委:4~7级;
总后副部长、副政委,军区、军兵种、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司令员、政委:5~8级;
军区、军兵种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副政委,军长、军政委,省军区、要塞区、守备区、海军基地、舰队航空兵司令员、政委:7~9级;
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政治部主任:8~10级;
军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师长、师政委,军分区司令员、政委:10~13级;
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政治部主任:11~14级;
师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团长、政委:13~15级;
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政治处主任:14~17级;
团副参谋长、政治处副主任,营长、教导员:16~18级;
副营长、副教导员:17~19级;
排长、司务长:21级、22级。
1965年5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取消我军军衔制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