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军曾于1955—1965年和1988年至今两次实行军衔制。由于所处历史时期不同,国情、军情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这两次军衔制的一些具体内容必然有所不同。在新军衔制实行30周年之际,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次军衔制都有哪些不同。
一、军官军衔等级设置不同
军官军衔等级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内容。各国军衔制度的不同,首先就在于军衔设置的不同。我军两次军衔制的军官衔级有所不同,这也是最显而易见的。
1955年军官军衔肩章。
1955年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衔等级的设置,取决于各国军队的编制规模和历史传统等因素。1955年军衔制设置的军官衔级较多,规格也很高,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我军规模大、编制层次多,另一方面取决于我军的历史条件。这次授衔是在大规模战争结束后不久(原计划1952年实行军衔制,后因朝鲜战争等原因延迟到1955年),对开国元勋授予高衔,是国家给予的总结性的褒奖,同时也是众望所归。1955年首次授衔共授予少将以上军衔1050人,其中上将以上(上将、大将、元帅)75人。
1955年9月27日,开国元勋们参加中南海元帅、将官授衔授勋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