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军官服役年限不同
1955年军衔制于1955年和1963年两次对军官最高服役年限作出规定:
1963年修订的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最高服役年龄规定,技术、兽医军官可适当延长。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人武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可根据需要延长三至五年。
1988年军衔制对军官最高服役年限的规定,不是以军衔为标准,而是以军官职务等级为标准。1988年军衔制的《军官军衔条例》中,没有关于军官服役年限的条款,而是在《军官服役条例》中作出规定: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最高年龄为,排级: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大军区级:65岁。
此外,1988年军衔制对机关的各级军官服役年限,比作战部队适当放宽,如规定:
各总部、大军区、省军区机关的军、师两级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可分别比作战部队同级军官增加5岁,总部机关和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军官,因工作需要任职最高年龄可分别比作战部队延长5岁、3岁。
1988年军衔制还将专业技术军官的服役年龄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加以区别。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初级:43岁,中级:48岁,高级:60岁。中、高级专业技术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最高任职年龄可延长5岁。
1988年我军干部制度的“三大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